案情介绍
赵某于2024年3月进入某设备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于2024年5月向设备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提出仲裁申请,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请求。
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工作人员曾向赵某索要毕业证等资质证书复印件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材料备案,赵某未配合;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审批;赵某在入职设备公司前,曾通过申请仲裁对原来任职的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以和解结案,赵某获得了高额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焦点分析
赵某的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审批、其曾申请仲裁主张原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情况,均可证明他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非常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赵某作为高管不履行规范用工的岗位职责,不配合设备公司索要资质证书复印件的要求,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再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二倍工资,违反了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据此,赵某存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二倍工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给用人单位制造法律风险,实为“碰瓷”之举。这样的行为应引起用人单位警惕。同时,司法机构在进行相关案件审理时一定要认真查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对某些劳动者谋取不当利益的做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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