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科技公司专注于软件开发,核心业务是为金融机构定制软件系统。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员工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公司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员工陈某离职后迅速入职竞争公司,科技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并停止在新公司工作;陈某则主张原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对自己无约束力。
1.入职与协议签订:2020年3月,陈某入职该科技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参与多个重要金融软件项目开发。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 ,明确竞业限制范围、期限及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 ,每月支付。
2.离职与入职新公司:2023年8月,陈某因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提出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于次月入职一家同行业竞争企业,从事类似软件开发工作。
3.纠纷产生:科技公司发现陈某入职竞争企业后,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立即从新公司离职。陈某称,离职后原公司仅支付了1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续款项未支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因此协议对他无约束力,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科技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虽存在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但陈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先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便直接入职竞争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最终裁决陈某支付科技公司违约金30万元 ,同时科技公司需补足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
分析
陈某在竞业限制协议未解除的情况下,入职竞争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尽管其因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金也因该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直接违反协议,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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