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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2年7月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一、缴存基数

1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1(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27月至20236月。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777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

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950/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850/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950/月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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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义祥人力) 作者(义祥人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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