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摔伤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很容易引起争议。我们下面来看看一个相关的案例, 看看具体的情形如何。
【案例详情】
陈某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职工, 1月7日早上,陈某在去公司上班途中,因路面结冰滑倒受伤,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8月11日便向该地工伤认定中心提交了申请。随后该工伤认定中心对其案情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陈某确系在1月7日早上摔伤腰部,其发生事故的地点靠近公司,但没有到达公司,位置为其住处到公司的必经之路上。虽然陈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但此次事故为陈某个人责任,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也无法提供事故认定证明,因此工伤认定中心对陈某提交的申请不予认定,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班途中因路面结冰,自己不慎滑倒而摔伤,从这一意外事件本身来看,与路面状况、天气情况、行进速度、行走姿态、摔倒部位有关,而与陈某本人是否属于单位职工以及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因为陈某有工作而推定任何的伤害结果都可认定工伤。
【案例详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必须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
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陈某虽然是上下班途中导致的伤害,但是因路滑不慎摔伤,不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害,故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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