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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将社保关系转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5月1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员工王女士于今年3月份跳槽来到了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入职后,公司曾三次要求她将社保关系转入到公司,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由于种种原因,她时隔20天没有办理,公司便以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王女士在仔细翻看自己的劳动合同中发现,面有一条约定;“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关手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觉得公司这样的处理方式还有合同中的约定是违法的。

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58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上述规定表明,按时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

王女士案例中,公司曾3次要求她转入社保关系,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表明公司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王女士却一再拖延未予办理,不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而且使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公司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自然可以行使解聘权。

此外,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 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关系手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王女士具有约束力。

王女士的行为与此规定相符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 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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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义祥人力) 作者(义祥人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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