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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2021年4月3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个别企业在用人管理环节时,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往往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混为一谈,结果让企业陷入了违法的境地,并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具体的情形,我们可以通过分享的案例来了解一二。

 

先生2016年以来一直在某公司上班,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每月能领到6000元的薪水,但公司每月会扣掉其中的20%当作所谓的风险抵押金。2019年时,彭先生离职跳槽到了另外一家企业,然后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公司返回风险抵押金。

公司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彭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彭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判决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彭先生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其提供了工资单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认定彭先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驳回了公司的管辖异议。

 

 

以上案例,彭先生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司法部门会采取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所以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这两种用工关系的识别。

按照主体识别用工关系。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尚末毕业的大学在校生、处于实习期的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退休返聘人员等都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相关权利义务的调整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通过约定明确用工关系。当前对于兼职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有一定的分歧另外,个人承包或个体经营的装修、加工等个体劳务人员,在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民事雇佣还是劳动关系也有分歧。因此对此类人员,用人单位最好通过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以明确用工属性。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证据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在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法规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会对劳动关系的存在予以支持。

 

在证据认定方面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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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义祥人力) 作者(义祥人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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