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祥HR案例库中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的案例比较少,影响了对于相关知识的学习。今天,碰巧收集到了一则与之相关的案例,特分享给大家,希望能让朋友们获得有益的启发。
陈某于2003年进入H集团公司旗下的子公司A公司从事项目经理的工作。2008年10月10日,陈某被安排到H集团公司旗下的子公司B公司上班,A公司未支付其经济补偿。2015年4月2日,陈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陈某认为其已经进入H集团公司工作已满十年,因此向B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拒绝了陈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审理阶段,认为陈某在B公司连续工作不足十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后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陈某已经合计工作满十年,遂判决支持方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B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本案中,在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先后被H集团安排到A公司和B公司上班并且合计工作满十年,遂陈某有权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我们可以学习到了-一个新的知识,那就是劳动者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法律提示:劳动者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为前提。
一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
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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