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2017年7月通过应聘进入某集团公司担任行政文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女士每月工资5000元。同年11月11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突然通知刘女士因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决定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刘女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事后,刘女士认为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进行书面通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例中,公司作出解除与刘女士之间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刘女士不胜任工作岗位,因为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委支持了刘女士主张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5000元的申请。
所以这里要提醒广大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钟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除了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需要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有前置程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没有经过这个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往往会造成单位违法解除,从而承担违法解除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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