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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为同事顶班而受伤,算工伤吗?

2021年3月12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春节假期过后,苏女士因家中有事无法按时回厂上班。苏女士担心被扣除全勤奖,就打电话给张女士,让张女士苏女士顶班,并叮嘱张女士不要让领导知道。碍于情面,加上车间此前也有先例,张女士就答应了。不料,张女士在搬运产品时,因地滑跌倒造成胸椎骨折。因为治疗费用较高,厂也没有为张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张女士就要求工厂垫付。但工厂认为,张女士未经批准擅自顶班,不能算伤,因此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对吗?



工厂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对张女士作出工伤赔偿。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是否认定为工伤就是要确定三个要件: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

与之对应,发生在张女士身上的情形吻合:一方面,张女士是在工厂正常生产的时间段内受伤的,具备时间要素;方面,张女士的伤害发生在厂的生产间,具备地点要素;最后一方面,张女士是在进行正常工作时,因地滑跌倒而造成胸椎骨折的。

虽然张女士是未经工厂批准而擅自顶班,但这并不排除张女士具有工厂职工的身份,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厂利益,照样能为工厂产生经济效益,甚至与其平常的工作内容也完全一致,即张女士具备相关资质、经验,也熟悉周围环境,加上张女士的顶班出自善意,对伤害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且,从车间此前有过类似顶班先例来看厂也并未明令禁止。

其次,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 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也指出:”职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正因为工厂没有履行为张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工厂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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