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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雇长期请病假的员工违法吗?

2021年2月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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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16年6月13日,余某到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聘后,被派遣到一家电商公司做热线客服岗位。

2018年元月后,余某因为身体不适开始请假,后来被确诊患乳腺癌。由于需要化疗,同年1月22日,她在医院建议下请假5个月。

因余某身体原因无法保障工作,2018年8月13日,电商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不需要余某”。8月27日,余某收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在赔偿协商,仲裁申请都无法确定后,余某向当地法院起诉劳务派遣公司和电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其所患疾病为特殊疾病,劳务派遣公司和电商要共同赔给她代通金3000余元、经济赔偿金12000余元、病假工资12000余元、疾病救济费近5万元,合计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首先,余某是被劳务派遣公司派至电商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才是用人单位,电商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她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故不予支持其向电商公司索赔主张。

其次,劳务派遣公司解雇天不违法,而她主张的疾病救济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但因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余某要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需支付余某代通金、病假工资合计127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300余元及为余某代缴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3200余元,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支付原告2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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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明明是按医嘱请假,为什么法院会判定劳务派遣公司解雇天不违法呢?

根据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在本案例中,结合余某的实际工作年限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她的医疗期为3个月。从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她请假天数为7个多月,已超3个月的医疗期规定。在余某医疗期已满且身体不具备继续工作能力条件下,电商公司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将其解雇,不违背法律规定。

而对余某提出的自己所患疾病为特殊疾病,该工作人员解释,依据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瘓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就是说,并不是一但患有特殊疾病,医疗期就自动有24个月,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还是要在工作年限对应的基础之上,再由企业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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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义祥人力) 作者(义祥人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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