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单位食堂就餐时摔倒,想认定为工伤,存在着困难很争议。因为,食堂不属于工作场所,员工就餐时间并非工作时间等等。但是,下面这个案例却给人一个崭新的认知。
小王是一家工厂的操作员工。由于该工厂有很多订单是急单,时间较为紧张,因此工厂规定休息和午餐的时间很短,中午只有40分钟的吃饭时间,所以包括小王在内的很多员工都选择到单位食堂吃午饭。
就在不久前,小王中午下班在单位食堂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骨折。在住院治疗期间,小王所在的工厂领导上门慰问,小王提出需要工厂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领导则表示会“会尽快上会研究”,
但小王后来始终没有得到工厂的确切答复。在小王的一再催问下,却得到了工厂不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答复。
小王在其伤情稳定之后,便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工厂坚持他摔倒不发生在工厂房内,也不是工作时间,因此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但人社部还是认定小王属于工伤。
人社部门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应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导致职工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该工工厂设定的工作时间,小王中午在食堂就餐完毕之后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中午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该食堂位于工厂区内部,距离工厂房很近,很多员工选择在中午短暂的就餐时间来这里解决午饭,因此食堂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属于用人单位管理场所,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小王在单位食堂用餐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小王在单位食堂摔伤应认定为工伤。最终,小王获得了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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