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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和谈判药品就医流程的通知

2021年10月2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104号)文件有关“六办”工作的要求,方便参保群众就近购药、就近诊疗,保障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和谈判药品就医流程临时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购药、诊疗不受审批医疗机构限制,可就近选择定点医药机构,也可凭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刷社保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报销。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处方,最长不超过12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等除外)。

三、使用谈判药品不受备案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限制,可就近选择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诊疗、购药。

四、异地人员特殊情况

(一)异地安置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受疫情影响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的或前往非安置地无法返回的,可先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再由参保人员携情况说明、购药发票、明细清单及处方报送至相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开通异地直接结算的可进行直结。

(二)疫情管控地区异地安置人员办理了谈判药品备案的,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备案医院就医的,可先在非备案医院就医,再由参保人员携情况说明、购药发票、明细清单及处方报送至相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本地参保人员已去异地出差、探亲,因所携带药品用完不能及时回兰的,可在当地医疗机构或药店购药,再由参保人员携情况说明、购药发票、明细清单及处方报送至相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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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义祥人力) 作者(义祥人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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