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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知识问答12条

2021年1月2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VUCA(vucavolatility(易变性)uncertainty(不确定性)complexity(复杂性)ambiguity(模糊性)的缩写。VUCA这个术语源于军事用语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普遍使用。随后被用于从盈利性公司到教育事业的各种组织的战略这种新兴思想中去)时代,随着不确定的增加,企业更加倾向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员工共享等用工方式得到企业的青睐。下面我们就围绕劳务派遣这个话题,做一个简单的知识普及。



 
 








1. 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工作。

2.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什么条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 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几年的劳动合同?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由谁缴纳?
劳务派遣员工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 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同时,《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以上法规充分说明,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均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法》 规定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

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劳务派遣一般可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9.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I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0.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数量有没有限制?
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11.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1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i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动行政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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