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都有所谓的时效问题。为大家分享一个与末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有关的时效问题。
杨某某2015年4月1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支持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杨某某月工资8500元,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止。
2017年4月,杨某某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杨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2018年10月22日,杨某某以公司调岗降薪为向公司提出离职。之后,杨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3000元。
公司公司答辩称杨某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规定, 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般时效规定,劳动者因主张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 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 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杨某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5日终止,公司应于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与杨某某续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续签劳动合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即2018年4月15日起算,杨某某201 8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杨某某的诉求,判定公司依法应向杨某某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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