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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失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吗?

2020年12月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四川某公司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石某到四川某公司处上班,从事销售,月薪8000元。

 

该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过程中使用机动车的,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否则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若员工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除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公司可以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经查,该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向石某告知,有石某签名。

 

2013年11月2日,石某在驾车前往客户单位途中违规变道、严重超速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解除了与石某的劳动关系。

 

该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由于石某是四川某公司的职工,石某是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故四川某公司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川某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判决书确认的赔偿金65000元。

 

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承担65000元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石某的行为给四川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石某对该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是知晓的。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赔偿款系石某违反交通法规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石某应对该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职业风险、单位管理、损失发生的原因、劳动者过错、劳动者实际收入情况等因素,最后法院确认石某应对损失承担70%的责任,因此判决石某支付公司45500元。

延伸思考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如果劳动者是故意行为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结合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事行业的风险高低、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劳动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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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义祥人力) 作者(义祥人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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