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可享受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15天产假。企业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享受相应权益时,应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例如,产前检查手册上会记录产检的时间。员工请假时,企业可要求员工出示该手册和相应的检查时间;如果员工不照办,一律按企业规章制度的病假(需提供病假单)或事假处理。类似这样的做法,可以避免因制度模糊不清产生争议或缺失具体的企业管理依据。
做好“三期”女职工管理,也应注意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做好风险预防。
在管理中,也不排除有少数女职工会以“三期”作为“护身符”消极怠工,任性散漫,岗位工作问题层出不穷。企业管理者同样要防患于未然,在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尽量用公司制度去约束和限制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同时保留好各类证明文件,以防未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等。
一般情况下,对于入职一段时间的女职工,岗位的工作表现和考核基本可以判断一名员工的工作素养和品行。如果在试用期或者入职初期发现员工存在问题,就要及时进行调岗或淘汰,而不是等到“三期” 时再进行一系列有风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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