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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

2016年11月2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启示与思考

工作岗位调整是最常见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形,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对于劳动者合同的变更,劳动法律、法规仅做了些原则性规定,对于变更的情形,也仅散见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中,尚不能涵盖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情况,这项通过立法手段才能得以解决。

但由于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而必须具备的巨大用工自主权,完全否定用人单位这项自主权,不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效益,因此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也要保证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合理、适度的行驶自主权。这也是立法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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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兰州义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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