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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凌晨宿舍猝死,是否为工亡

2014年6月1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案情:

黄某在某中学任学生宿舍管理员。为加强管理,该中学为宿舍管理员提供校内宿舍。2012114,黄某上班时间为18时至24时。24时过后,黄某回到宿舍就寝。5日早上6时,人们发现他躺在床上已死亡多时。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死亡时间为凌晨3时左右。

20133月,黄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们作出工亡认定。该中学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经过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份工伤认定决定。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报道,本案中,根据该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寝室管理人员工作日程安排》,宿舍管理员在休息时间仍然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学校安排宿舍管理员生宿舍区域内住宿,是为了宿舍管理员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管理员的宿舍既是上班工作地点又是休息的地方,因此,黄某虽然在凌晨3时休息的时间段内死亡,但其死亡的地点是在其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因此,黄某之死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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