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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4年4月1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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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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