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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为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保费

2014年4月1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问:日前,我公司有一名47岁的女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认为,自己距离50岁的退休年龄已经不足3年,而且也很难再找到工作了。如果想保证自己的养老待遇,只能按照城镇居民的身份缴纳社保费。将来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怎么核定?于是她请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请问,我公司拟能不能答应她的要求?如果这么做会有什么风险?

 

答:目前,一些企业在面对员工提出的不合理请求时,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而可能采取错误行为。如果贵公司采取了这种错误行为,会导致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更大风险。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五点凭证。由此可见,如果贵公司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社保费,那么员工就可以以此主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贵公司你可以对员工的请求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不要想当然地“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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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兰州义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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