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去年7月接收了10名中职学生,经过考察决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令单位以外的是,他们集体表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缴纳社保,并书面承诺不会追究双倍工资。
那么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采取那些措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唯一的办法就是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否则不但有可能引起双倍工资风险和全额支付工伤待遇的风险,同时还会受到《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各项处罚。
要想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造成的,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四个书面证据:
其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者签收通知的证据,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其他告知形式,但也应当得到劳动者的签字确认。
其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让劳动者签名作为证据保存。
其三: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履行了前两个环节程序的时间、终止理由和法律依据,作为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让劳动者再次签字,作为劳动者拒绝签订的证据。
其四: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应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内容,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上签收。
以上程序中,如果劳动者直接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省略催告义务,如果劳动者拒接在任何通知书上签字,用人单位可由两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如果当面通知劳动者有困难的,应以特快专递邮寄并妥善保留邮寄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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