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计委、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并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通知》明确,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备方面的不足。《通知》要求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省级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据外商独资法律法规进行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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