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为A公司员工,双方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张某先是担任员工餐厅服务员,后调整到洗衣房工作。2014年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导致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二是该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规章制度应事先向劳动者公示;四是用人单位在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符合法定程序,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张某在女儿发生交通事故住院需护理的情况下,由其丈夫代班完成工作,A公司及洗衣房负责人均未提出异议,而在考勤表上有洗衣房负责人刘某的签名,代班期间的工资A公司按张某的工资标准发放。该情形可视为A公司已认可张某在护理女儿期间其工作岗位由其丈夫代班的事实而A公司未能提供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证明这一代班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所以,仲裁委认为张某请丈夫代班的行为并未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A公司在作出单方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亦未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程序违法。故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