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35号令)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