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8)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